干擾素治療有三種情況:一是達到滿意療效且完成1年的療程停藥,二是預測療效欠佳者可提前停藥,三是有部分療效的患者延長療程。我國及國外的乙肝指南推薦干擾素的療程是1年。在治療1年期間,若e抗原陽性的患者達到了HBV DNA陰轉,e抗原血清學轉換或/和乙肝表面抗原陰轉,在完成1年的療程后可以停藥。
干擾素的療效有限,大約2/3的患者應答不佳,而且有較多的副作用,聚乙二醇干擾素的價格也較貴。因此,如果在治療期間預測可能效果不佳的患者,可以在治療12周或24周提前停止干擾素治療。在治療期間觀察HBsAg和HBV DNA下降的情況可以預測干擾素的療效。
根據(jù)以往文獻的報道,對于基因型A型和D型患者,若經過12周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未發(fā)生HBsAg定量的下降,建議停止治療。對于基因型B型和C型患者,若經過12周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HBsAg定量仍大于20000 IU/mL,建議停止治療。無論哪種基因型,若經過24周治療HBsAg定量仍大于20000 IU/mL,建議停止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
對于HBeAg陰性慢乙肝患者,如果12周治療后HBsAg未下降且HBV DNA較基線下降<2 Log10 IU/ml,應考慮停止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法國醫(yī)生瓦利特?皮卡德(Vallet -Pichard)在2014年總結了以往文獻,提出了干擾素治療期間預測和早期停藥標準:12周時HBV DNA及HBsAg下降是持續(xù)病毒應答的最佳早期預測指標。
對于e抗原陽性患者,干擾素治療12周,HBV DNA下降至20000 IU/ml以下,HBsAg水平< 1500 IU/ml,e抗原血清學轉換率較高;然而,HBsAg水平在20000 IU/ml以上或HBsAg水平未下降者,發(fā)生e抗原血清學轉換的可能性極低,應該考慮早期停藥。對于e抗原陰性患者,干擾素治療12周時HBV DNA下降至20000 IU/ml以下,治療12周和24周時HBsAg下降>10%的患者在治療結束后持續(xù)病毒學應答率較高;而治療12周時HBV DNA下降< 2 log10 IU/ml和HBsAg無明顯下降者,治療結束后的病毒學應答率較低,應該考慮早期停藥。
我國專家根據(jù)國外學者的經驗,首次把干擾素治療期間的預測和療效欠佳患者早期停藥寫入2015年版《乙肝指南》,建議:HBeAg陽性慢乙肝患者若經過24周治療HBsAg定量仍大于20000 IU/mL,建議停止聚乙二醇干擾素α治療,改用核苷(酸)類藥物治療。
HBeAg陰性慢乙肝患者如果經過12周治療后HBsAg未下降且HBV DNA較基線下降<2 Log10 IU/ml,應考慮停止聚乙二醇干擾素α治療,改用核苷(酸)類藥物治療。預測干擾素療效欠佳的患者提前中止干擾素的治療不僅可以減輕患者的經濟負擔,而且還可以減少干擾素不良反應,并使這些患者及時得到其他更有效的藥物治療。
但是,有許多患者是達到了部分療效,乙肝表面抗原和HBV DNA都明顯下降,但下降到一定程度則不再有進展,e抗原也未發(fā)生血清轉換。這樣的患者什么時候停藥呢?
我國2015年版《乙肝指南》建議:“有研究顯示延長聚乙二醇干擾素療程至2年可提高治療應答率,但考慮延長治療帶來的更多不良反應和經濟負擔,從藥物經濟學角度考慮,現(xiàn)階段并不推薦延長治療。”
我也非常同意這種觀點,盡管有有研究顯示延長聚乙二醇干擾素的療程至2年可提高治療應答率,但延長療程有可能導致更多的不良反應和經濟負擔,且對于預測應答不佳的大多數(shù)患者即使延長療程也很可能不能達到滿意的療效,還不如早些改用核苷(酸)類藥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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